2008年4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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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倒款”情节严重的应定罪处罚
池桂宁 邵立丰

  “放倒款”是民间的俗称,特指行为人为他人提供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据介绍,“倒款”原本叫“刀款”,顾名思义就是民间对运用暴力作后盾的贷款的古老称呼。民间所讲的“放倒款”行为,一般发生在赌博场所,是指为一些参赌者提供赌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5万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的定罪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没有开设赌场、但实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收取高额利息的人,却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定罪处罚。而笔者认为,“放倒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定罪处罚,其理由有三。

  “放倒款”与开设赌场提供赌资的性质类似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放倒款”人员应该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存有差别,开赌场者向参赌者提供赌资的目的,是为了让赌场能不断地吸引赌者参赌。而“放倒款”者的目的仅是获取高额的利息回报。所以,不应对单纯“放倒款”人员进行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没有开设赌场者如果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为参赌者提供赌资,除了开赌场这一要件外,其性质实际上与开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资金是完全一样的,最终的目的都是为赌博提供资金,“放倒款”是维系赌场存在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样存在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对于这种行为也应该将其与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的行为等同起来定罪处罚。

  “放倒款”数额巨大的将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目前,一般为参赌者提供每1万元赌资可获得300至500左右的利润。然而,“放倒款”的人并不一定有很强的经济实力,这些巨额现金一般从3个途径而来:一是自有资金;二是向他人筹集的资金;三是向金融机构贷款。
  这部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即使是采取正常的贷款途径获得,但由于其投向了不稳定的赌博犯罪场所,已严重脱离了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贷款风险明显增大,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说能查实使用者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其本身就触犯了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但是,“放倒款”的情况比较复杂,其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很难区分哪些资金是从金融机构贷出的,笼统地以高利转贷定罪,在证据上难以收集和把握,到头来还是无法认定行为人的罪行。

  “放倒款”往往与黑恶势力有联系
  “放倒款”虽然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其本身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主要是有的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有的干脆就不想还款,因此,造成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放倒款”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了追回借款,“放倒款”人必须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向借款人施加压力,迫使借款人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不买账或者拖着不理会,“放倒款”人就往往走向极端,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进行追讨,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强迫借款人还款,慢慢就形成一股黑恶势力。由此,不仅会直接诱发刑事案件,有的也间接地诱发了恶性案件的发生。